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

2021-04-22 00:00:00


    

为积极诠释公园城市乡村表达,全力把四川天府新区打造成“农业科技高地、都市农业典范、乡村振兴窗口”,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四川天府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农业科技高地建设

第一条 鼓励科研平台建设。对新建国家级和省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创平台,按照国家及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入驻新区的农业科研单位(团队)在本地新建50亩以上科研基地,按照经认定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科研单位(团队)入驻。支持经认定具有农业科技研发功能的项目,对入驻项目的农业科研单位(团队)、农业科技服务公司,按照年度租金的50%,给予连续三年补助(人均补助面积不超过15平米),累计不超过70万元;按照装修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研单位(团队)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并在本地开展转化的,按照国家及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2万元。农业科研院校(团队)与本地企业开展科技转化,对经认定的农业科研院校(团队)按照转化项目前三年本地实际贡献100%给予奖励。支持农业科研院校以众创空间、星创空间等形式孵化科创团队,对经认定的团队、农业科技服务公司给予前三年本地实际贡献100%奖励。

二、支持都市农业典范打造

第四条 鼓励培育经营主体。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为本地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街道开展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及创新技能培训,按照经认定的培训金额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不低于50亩的农业设施(集成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按照经认定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亩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2万元,合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开展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地力提升行动,连片发展500亩以上,连续三年给予200元/亩/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气调库,按照经认定基建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新购置冷藏车,按照购置成本20%给予补助,单台不超过5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品牌建设营销。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出口备案基地认证、GAP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街道为主体开展“鹿溪荟”区域公用品牌营销推广活动,按照经认定活动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参加由本地组织的各级展销推介活动,对参加市外活动的给予交通、住宿、参展物流费等费用全额补助,对参加市内活动的,按3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参展主体补助(每个参展主体限2人)。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运营(营销)团队等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按照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使用“鹿溪荟”区域公用品牌或本地农产品品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商超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超过100万元,按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乡村振兴窗口创建

第七条 鼓励田园办公企业集聚。支持经认定具有田园办公功能的项目,建成运营后,本地企业入驻率超过70%,给予载体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项目的企业,按照年度租金的50%,给予连续三年补助(人均补助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米),累计不超过36万元。按照经认定装修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经认定的具有田园办公功能的项目,项目入驻企业对本地实际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按照其对本地实际贡献的100%、60%、40%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实际贡献累计总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载体运营单位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特色园区建设。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各类资源打造乡村振兴特色园区,集聚各类市场主体组团发展,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园区内项目建设,对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公服配套、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经认定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要素保障

第九条 鼓励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本地项目、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按照经认定服务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亩不超过100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水果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粮油不低于500亩)。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农业托管、人才劳务等服务,对经认定的该类经营主体给予连续三年运营补助,每年补助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多元素融合。支持川西林盘保护修复项目,对经认定的特色精品林盘、最美林盘,分别给予项目方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举办品牌性的乡村旅游、农业嘉年华、田园赛事等活动,对经认定的活动,对活动举办方按照认定经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以乡土资源、文化元素开发乡村产品、提供专项规划设计(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并开展评比大赛,对参赛获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一)相关项目实行部门服务制,农业产业化项目由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牵头服务。土地综合整治和场镇改造项目由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牵头服务。涉及两类以上的综合性项目由四川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

(二)本政策适用于登记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且产业形态符合本区域乡村振兴发展导向的具有经营、服务和研发功能的组织和个人。

(三)对特别重大项目按“一企一策”原则经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四)凡享受本政策的组织应承诺在直管区经营或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承诺期限内迁出的,享受扶持政策资金全部退回。

(五)扶持对象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同时,也可享受本政策,但累加补贴的总金额不得高于补贴事项投资总额。同一申报事项若与本级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若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的,对已获得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各申报主体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涉嫌违规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可以根据本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政策由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九)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四川天府新区乡村振兴产业指导目录




附件:


四川天府新区乡村振兴产业指导目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且符合所属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各类项目。

二、准入标准

(一)投资主体标准

项目能级高、功能强、贡献大,成长性好,能提升本区域产业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带动区域内农民就业增收,壮大本地集体经济,做优农业生态本底,保留原乡特色形态。项目投资主体或经营主体具有类似项目成功开发先例,已开发项目持续经营,同时具备投资和经营拟建设项目实力。

优先引进“6类500强企业”、行业前50强、央企及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企业投资(限三级公司以内)、全国细分行业领先企业或境外企业直接投资的高能级项目以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二)项目准入标准

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不含土地价款);农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万元/亩;入驻载体投资强度不低于3500元/平方米;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总用地规模的10%。

项目投入运营第3年起,国有建设用地对本地实际贡献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年,集体建设用地对本地实际贡献不低于150元/平方米/年,对本地实际贡献按实际流转的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三、产业导向

(一)技术研发项目

1. 国家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农业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 功能农产品、文创产品研发与应用(含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在内的全链条众创空间项目);

3. 蔬菜、瓜果、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

4. 生态种(养)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

5. 智能农业装备研发与应用项目。

(二)都市智慧农业项目

1. 优质粮油蔬菜水果种植;

2. 冷链物流智能仓储、公共信息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项目;

3. 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商项目;

4. 生态循环、绿色有机农业;

5. 垂直农业、盆栽农业。

(三)农商文旅体融合项目

1.田园综合体;

2.田园办公(含非科技创新类孵化器、加速器);

3.川西林盘保护修复、特色村落、乡村休闲旅游、乡村运动体验;

4.精品民宿、特色乡村酒店、特色餐厅;

5.音乐、影视、动漫、农产品手工艺品加工等文创项目;

6.农业嘉年华、乡村体育赛事、学术研讨论坛;

7.其他“农业+”项目。

(四)社会化服务类项目

1.农田生产托管、土地托管、服务托管;

2.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与推广、第三方标准认证;

3.农业大数据、农业数字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4.智能农业机器人、农业机械化、农业装备等社会化服务项目;

5.高效输配水、智能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

6.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

7.具有农副产品期货、现货交易、电子结算、金融服务、价格指数发布和“农副产品证券化功能”的农副产品交易所(中心)、私募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类项目。

四、其他

1.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2.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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